A公司 A公司是港交构上一家位于中国的零售商,销售生活用品(例如文具及礼品、所最市决适合市个人护理产品、新上析家居装饰及电子产品)。不同 A公司以专营及分销商模式经营其实体零售网络。投票在专营模式下,权架专营商买来A公司的家企产品放于零售店内转售给消费者,A公司主要协助专营商定制产品组合及监察店铺营运。业分在分销商模式下,港交构上A公司将产品销售予分销商,所最市决适合市但不参与店铺及产品组织者。新上析 A公司未能证明其专营及分销商模式是不同新颖及创新的业务模式,因为中国许多企业都采用类似方式拓展业务。投票 A公司亦未能证明研究及开发(‘研发’)为公司贡献一大部分的权架预期价值而且是公司的主要活动及占去大部分开支,也未能证明其已经采用了新技术,家企原因在于:(i)在拟订的业务纪录期内,其研发开支占总营运开支的比例极少;及(ii)其使用的管理系统和工具(包括其供应链管理系统、数码化消费者互动和营销工具以及在店铺管理中应用人工智能)在零售业已经发展成熟,大型零售商普遍采用。 B公司 B公司在中国经营汽车相关业务。 近年,作为其线下业务的补充,B公司推出了在线平台(例如网站)作为辅助服务,让用户可以在在线搜索及比较产品。虽然B公司推出了在线平台,但是其大部分销售交易仍来自其线下网络。鉴于实体业务辅以在线平台在中国十分常见,B公司未能证明为何增添辅助式的在线平台是一项新科技或创新理念。 B公司在拟订的业务纪录期最后两年的收入及毛利率均大幅下跌近一半,财务表现呈下降趋势。B公司未能证明其有高增长业务的纪录及其高增长轨迹预期可持续。 C公司 C公司是中国的一家职业教育及培训服务供货商,通过在线及线下渠道提供备考课程。 C公司未能证明其成功营运有赖其采用了创新科技及新业务模式,原因在于:(i)大部分收入从在线教育转移至线下教育,而线下教育并不涉及运用新科技、创新理念或新业务模式,与传统的课堂形式教学相差无几; 及(ii)其业务采用的技术是中国教育行业的常用技术,而其中大部分技术不及同业先进。因此,C公司未能将其自身与现有同业区分出来。 C公司的研发开支占总营运开支的比例在拟订的业务纪录期内比同业为低且减少近三分之二。因此,C公司未能证明研发为公司贡献一大部分的预期价值且是公司的主要活动及占去大部分开支。 虽然C公司的收入在拟订的业务纪录期有所上升(主要是来自线下教学),其毛利却下降。C公司未能证明其有高增长业务的纪录及其高增长轨迹预期可持续。 D公司 D公司是中国的一家电动汽车制造商,其电动汽车销量在拟订的业务记录期内录得可观增长。 虽然现时电动汽车行业普遍被视为新兴行业,但是申请人是否适合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仍然取决于其是否能够(根据其个别事实及情况)符合指引信列载的规定。D公司未能证明其采用了新的业务模式或科技而有别于其他现有同业(同业具有由新型号车款带来的更高增长趋势),亦未能证明其将能够凭借更新的车款来维持增长,原因在于: (i) D公司主要通过汽车经销商销售车辆(与传统汽车制造商采用的业务模式大致相同),并且直至最近才采用直销模式。两种业务模式在该行业中算不上是新的模式,D公司因此未有将其自身与其他现有同业区分出来。 (ii) D公司无法确立研发为公司贡献一大部分的预期价值,原因在于:其研发开支反呈下降趋势,在拟订的业务纪录期内,研发开支占总营运开支的比例更减少接近一半且低于同业;将采用于未来车款的新科技及创新理念均是与第三方共同开发;及D公司现时尚未录得任何来自新型号车款的销售收入。 E公司 E公司最初从事的业务是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及一般贸易。E先生是E公司的创办人及拟订的不同投票权持有人。自拟订的业务纪录期的首年起,E公司收购了多项涉及利用数据分析及人工智能技术向商户提供云端电子商务解决方案服务的业务,后来该等业务均成为E公司的核心业务(‘核心业务’)。 基于下列事实: (i) E公司的增长主要有赖其对核心业务的收购;及 (ii) 核心业务并非由E先生创立或主要在E先生的管理下开拓发展,E公司未能证明E先生是E公司及/或核心业务增长的重大贡献者,而这却是指引信HKEX-GL93-18中所载的作为不同投票权持有人的其中一项关键资格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