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工信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部发布免比亚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征车置税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辆购《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新第批迪部公告》(2020年第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汽车公告》(2021年第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车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63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第10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目录《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四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小鹏型列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批)予以公告。 分车工业和信息化部 分车2022年11月9日 分车 |